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是《信訪條例》確定的一項基本工作制度,是維護信訪人合法權益的程序保障。為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根據《信訪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在總結已有工作實踐的基礎上,制定本意見。
一、依法按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處理和復查、復核應嚴格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進行,切實做到事實清楚、依據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范、檔案完備。信訪事項的處理和復查、復核意見要及時送達信訪人,并履行簽字手續。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應依法在原信訪事項的責任單位、信訪人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示。
二、完善復查復核制度。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信訪條例》制定;對信訪人不接受處理(復查)意見,又不提出復查(復核)請求,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反復信訪、纏訪鬧訪的,也應作出相應規定。
三、實行省級審核認定。明確信訪事項“誰復核、誰負責”,復核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對辦結意見實行終身負責。對由省級以下行政機關完成復核的信訪事項,由該復核機關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審核把關。
四、運用審核認定結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將已審核認定辦結的信訪事項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后,該信訪事項即從信訪工作程序中退出,信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五、強化指導督查責任。國家信訪局指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做好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及時發現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適時提出改進和完善工作的意見。加強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復查復核工作情況的抽查監督、動態分析和責任追究。對工作中存在程序不規范、處理意見落實不到位,已審核認定辦結信訪事項的信訪人繼續信訪尤其是進京訪情況突出的地方,通過告知情況、重點約談、限期整改等方式,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對工作中違反信訪工作紀律,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實行責任倒查,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按中央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