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集團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鐵道部、總政治部《關于貫徹執行國辦發[1987]13號文件幾個問題的請示》,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現轉發給你,請貫徹執行。
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五月五日
關于貫徹執行國辦發[1987]13號
文件幾個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總政治部關于對原鐵道兵遺留問題歸口處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87]13號)下發以來,各有關單位在貫徹執行中做了大量工作,為社會的穩定做出了貢獻。同時,也遇到一些具體問題,需予以明確。對這些問題,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處理原鐵道兵落實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要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關軍隊落實政策和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辦理。
二、關于刑事申訴案件的復查問題。原鐵道兵及其所屬單位的刑事案件需要復查的,一律由原鐵道兵并入后的單位負責復查;原單位已經撤銷的,由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原稱鐵道部工程指揮部,下同)負責復查。經復查需改判的,原由解放軍軍事法院終審判決的,報解放軍軍事法院辦理法律手續;原由各軍區軍事法院及原鐵道兵所屬軍事法院判處的,京外單位報原鐵道兵并入后的單位所在地大軍區軍事法院、京辦理法律手續。
三、關于被錯誤處理離隊人員的復查平反問題。原鐵道兵部隊中被錯誤處理的離隊人員,由原鐵道兵并入后的單位負責復查平反;原單位已經撤銷的,由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負責復查平反。給這些人員作平反決定,由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及所屬局、石家莊鐵道學院等單位辦理,并使用這些單位的印章。
四、關于平反糾正人員的安置問題。凡平反糾正人員(含職工)需要安置的,一律不再收回軍隊和原鐵道兵并入后的單位,由原鐵道兵并入后的單位商地方人民政府,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在落實政策中對離開軍隊的人員工作安置等問題的請示報告》(國發[1980]194號)和《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總政治部、民政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國發[1980]194號文件幾個具體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83]145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予以安置。地方人民政府和原鐵道兵并入后的單位對各自需要承辦的事項,都要認真落實。平反后需要重新安置的人員如要補辦轉業、退伍等手續的,由部隊并入后的單位與所在地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軍分區聯系辦理。
五、關于犧牲、病故干部遺屬的撫恤和傷殘人員的評殘問題。原鐵道兵部隊并入后單位現在管理的隨軍干部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按民政部、總政治部等部門《關于縣(市)人武部管理的隨軍干部遺屬隨同人武部移交當地政府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民[1986]優40號、[1986]政干字第469號)第一項有關規定執行,即原按軍隊規定享受定期生活補助費的干部遺屬,一九八六年年底以前按總政治部、總后勤部《關于調整隨軍的犧牲、病故干部遺屬定期生活補助費的通知》[1986]政干字第25號)和總政干部部、總后財務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四日《對執行總政、總后[1986]政干字第25號通知中三個具體問題的答復意見》的規定發給。從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地方規定發給定期撫恤金。原按軍隊規定標準領取的定期生活補助費,高于地方規定的定期撫恤金標準部分,予以保留。
原鐵道兵的退伍軍人,在部隊因公致殘和參加工程施工致成矽肺病符合補辦評殘條件(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按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民<1989>優字19號)的有關規定,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補辦評殘手續,予以撫恤。
六、原在鐵道兵現仍在軍隊系統工作或在軍隊離休的人員及部隊撤銷時移交給軍隊單位的人員,需要落實政策和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由其現所在單位負責。
七、關于查閱檔案資料和工作聯系問題。在處理原鐵道兵的歷史遺留問題工作中,需要到軍隊和地方有關單位查閱檔案資料、聯系工作,由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及所屬局、石家莊鐵道學院等單位開具證明,軍隊、地方有關單位要積極支持、協助。有關軍隊落實政策的文件,由總政治部視情發給鐵道部和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
解決原鐵道兵的歷史遺留問題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及所屬局、石家莊鐵道學院等單位和地方、軍隊有關部門要認真負責,互相支持,互相協作,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執行。
鐵道部
總政治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