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如何對待群眾的訴求?
答: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32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什么?
答: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33如何理解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
答: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就是要求各級機關、單位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
34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在什么情況下應當回避?
答: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5對信訪人提出的具有可行性的建議應如何處理?
答: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
36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應如何辦理?
答: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重大情況向黨委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負責同志報送。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干部選拔任用監督的有關規定進行辦理。
37應如何對待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
答: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以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38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應如何辦理?
答: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2)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處理。
(3)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4)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5)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6)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39信訪處理意見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答: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
40對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信訪事項,應如何處理?
答:信訪事項如果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
41對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信訪事項,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42對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信訪事項,應如何處理?
答:信訪事項如果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不予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43什么情況下可以調解、和解?
答: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44對《信訪工作條例》第31條第6項規定的信訪事項的辦結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信訪工作條例》第31 條第6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45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在多少日內請求復查?
答: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
46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在多少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答: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47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在多少日內請求復核?
答: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
48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在多少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49對什么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答: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復核機關、單位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30日提出復核的期限內。
50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投訴請求,能否被受理?
答: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
51對生活困難的信訪人,有何救助渠道?
答: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