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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程序[1]
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可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候選人:
(一)股東提名董事(除獨立非執行董事外)候選人的程序
1.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但提名的人數必須符合《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規定,并且不得多于擬選人數。股東向公司提出的上述提案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日前至少十四天[2]送達公司。
2.有關提名董事的意圖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以及被提名人情況的有關書面材料,應在股東大會舉行日期不少于十四天[3]前發給公司。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提供董事候選人的簡歷和基本情況。
公司給予有關提名人以及候選人提交前述通知及文件的期間(該期間于股東大會會議通知發出之日的次日計算)應不少于十四天。
(二)股東提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的程序
1.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2.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并對其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發表公開聲明。
3.在選舉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公布上述內容。
若單獨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百分之三以上的股東提出選舉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臨時提案,則有關提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候選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書面通知,以及本條前述的被提名人的書面材料及承諾,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十四日[4]前發給公司。
4.在選舉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對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非執行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非執行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三)獲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須提交的資料
為滿足《上市規則》對發行人董事的相關披露要求,并讓股東在選舉董事時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決定,提名人向股東提供的董事候選人的簡歷和基本情況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全名及年齡;
(b)在公司及╱或其下屬子公司所擔任的職位(如有);
(c)有關經驗,包括(i)過去3年在其證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證券市場上市的公眾公司擔任的其他董事職務;以及(ii)其他主要任命及專業資格;
(d)現時的工作以及股東須了解的其他有關候選人能力及誠信的資料(如包括業務經驗及學術資格);
(e)與公司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的關系,或否定此等關系的合適聲明;
(f)《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的股份權益,或否定此等權益的合適聲明;
(g)被提名人就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w)條規定予以披露的資料所作的聲明,或否定存在任何根據該等規定予以披露的資料及任何需要股東知悉有關該被提名人參選董事的事項的合適聲明;及
(h)聯絡詳情。
注釋:
[1] 本文件所載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的程序為公司根據有關適用法律法規、公司證券上市地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和其他相關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總結得出。
[2] 根據《上市規則》第13.70條及第13.73條規定,股東在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后提名董事候選人,發行人須在股東大會舉行日期不少于10個營業日前刊登公告或發出補充通函,向股東提供包括被提名人資料在內的相關信息。基于以上規定,為使公司有充足時間準備公告或補充通函,請擬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股東盡早與公司取得聯系,并將相關材料發給公司。
[3] 同注2。
[4] 同注2。